第三人答辩状

时间:2023-09-15 18:59:37
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的其中一个体现。在生活中,我们很多事都会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第三人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19xx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xx年至19xx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xx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 ……此处隐藏5888个字……,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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